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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110108AJ-XK-0001
事项分类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乙类)
行使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办理主体 海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理条件
 

 

序号

受理条件

受理依据

受理材料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2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3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4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人应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份; 危险化学品申请明细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30日
承诺期限 30日
办理部门 海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3号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 010-82785425或010-82785423
办理权限 终审
监督电话 010-82611220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职能

办理人员

承诺期限

1

受理岗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监管二科两名承办人

即时

2

审核岗

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意见

监管二科两名承办人

8日

3

复核岗

按照复核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决定是否拟准予许可

监管二科科长

10日

4

审定岗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主管局长

10日

5

制证岗

登记许可结果,并根据结果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监管二科一名承办人

2日